醫療刑責合理化 刑事程序應完善 盼望沉冤能得雪 醫師安心好救人
-2008年,台大醫院整型外科黃慧夫醫師為一名病患做手術,病患自行轉院後出現病變而節肢,致黃醫師遭檢察官以業務過失致重傷罪起訴。一審依鑑定意見認定黃醫師無過失判無罪,二審卻在沒有新事證或新鑑定報告的情況下翻案,改判有罪。受限於當時刑事訴訟法「輕罪不得上訴三審」的規定,黃醫師的案件就此定讞,再也沒有為自己辯駁的機會 ─ 一場不完善的審判,讓黃醫師從此成為帶罪之身,影響到在醫院內申請升遷及進修的資格,更使他行醫救人的滿腔熱血冷卻大半……
-為聲援黃慧夫醫師,並推動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-11條,使類似黃醫師一樣「一審無罪,二審改判有罪卻不得上訴」的定讞案件,獲得一次「重新審理」的機會,邱泰源委員理事長今日(2018/03/22)特於立法院與蕭美琴委員、黃醫師以及民間司改會共同召開「救人濟世卻難自救的名醫」記者會。邱委員理事長在記者會發言:
黃慧夫醫師是我的學生,他的遭遇讓我看了相當沉重。過去不知有多少醫師像黃醫師一樣,一審無罪,卻在二審被改判有罪定讞。醫師們面臨不合理的刑責認定,又受限於有瑕疵的程序規定,有口難言、有冤難伸,最後導致防衛性醫療氾濫、高風險科別人才出走─同樣身為醫師,看了實在無比焦急、痛心。醫師在臨床現場必須考量一切條件做出專業裁量,不應只是墨守醫療常規、照本宣科。有鑑於此,我剛進入立法院就職就提案修正醫療法第82條,要求法院尊重醫師臨床專業裁量,不能僅因「違反醫療常規」即認定醫師有過失,經過一番奮鬥,終於在去年底三讀通過。實體法修正了,程序法也應迎頭趕上,期盼透過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-11條的增訂,給予類似案件一次「重新審理」的機會。黃慧夫醫師一案,可以作為我國司法及醫療改革的指標案件,希望幫助有類似經歷的醫師們找回行醫的熱情與勇氣,無後顧之憂地安心救人!